• 当前路径:
  • 首页
  • 协会动态
  • 〔2015〕3号文/转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的通知
协会动态

〔2015〕3号文/转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5-07-10点击数:1670

 转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于7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时,在越秀区连新路43号市社保局四楼会议室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人社局分派我协会三人参会名额(每单位限一人参加),请愿意参会的会员单位7月13日上午11:00时前将参会人员告之协会秘书处,以报名先后顺序额满为止。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5年7月10日

       (联系人:李桃,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的通知

 

定于7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时,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新路43号)四楼会议室,召开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请各有关单位派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请与会单位于7月13日下午17:00时前将会议回议传真至我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此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地税局、市建筑业联合会、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附件:1.会议回执

2.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0日

(联系人:林致成,电话:83318590、83373262,传真:83373262)

附件1                            会议回执

单位:

姓名

公司名称

手机号码

 

 

 

 

 

 

 

 

 

 

 

附件2: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社厅发〔201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规定】 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建筑职工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第三条【部门责任】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通报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及开工、用工等情况。

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督促、指导、监察和依法处罚。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实施监管、督促、指导、检查等工作;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等情况。

市(区)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可设立工伤保障专员,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切实维护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第四条【合同关系及实名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和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等信息资料(以下统称用人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用人资料等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地税部门应当将施工承包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和建筑职工花名册等信息同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确认工伤保险关系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 施工承包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凡未取得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地税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缴费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剩余工期的比例进行折算。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第八条【浮动费率】 根据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综合情况,对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费率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保险对象及期限】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该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全部建筑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施工承包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第十条【事故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情况,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办)理。

建筑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施工承包单位的用人资料确认建筑职工的劳动关系。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作为参保单位。

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 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施工承包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和建筑职工花名册,必要时核查其他用人资料,确认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参保建筑职工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基数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第十四条【保障衔接】 对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保险期限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市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部署、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研究处理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信息共享】 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建筑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信息资料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及开工、用工等信息资料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载入该单位的信用手册及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宣传和培训】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牌统一应用“广东省人社厅发〔2015〕  号”文之附件《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工伤保险政策和安全防护知识宣传、培训活动,使广大建筑职工知晓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事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追缴延期参保期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施工承包单位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或对建筑职工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将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在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调整或实际情况变化予以修订。

附件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工伤保险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伤保险主办

姓名:×××,电话:×××××××××××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部门

1.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电话:××××××××

2.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分局

地址:××××××××××××××××××   电话:××××××××

工伤保险须知

1.本项目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期限内使用的全部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2.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送受伤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急救;

3.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后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和××××××,并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可以登录××××××××××××查询下载。

咨询投诉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版权所有: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备案号:粤ICP备20052532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1305、1306室

广州联享信息科技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