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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号文/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6-07-08点击数:1709

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体会员单位:

      现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穗建筑〔2016〕1163号),转发给你们,欢迎各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意见发送邮件至1103628762@qq.com

 

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6年7月8日

(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穗建筑〔2016〕1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我委起草了《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22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委建筑业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wangzhigang@gzcc.gov.cn


     附件: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6日

(联系人:汪志刚 联系电话:83124481)

 附件:

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在本市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从业人员予以实名登记,将其身份信息、从业资格、教育培训、从业经历、诚信状况以及所在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系统化信息化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从业人员,是指建筑施工管理、专业技术和劳务作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委托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实施全市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区管项目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实名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负责开发建设和维护广州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系统)。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市实名制系统登记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实名制实行登记管理。

本市范围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推行实名信息登记卡(以下简称实名卡),实名卡可以采用身份证、居住证、银行卡、工资卡或专门制作的智能卡等。实名卡作为实名制系统终端卡,应保证与实名制系统兼容。

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卡应采集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用状况、从业资格、教育培训、从业经历、雇佣单位、所属项目、从事岗位、身体状况、工资帐号、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内容。

第七条  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的管理费用暂参照《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粤建价函2008〕38号)执行。

 

第二章  在企业的施工从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市实名制系统中登记本企业施工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企业信息。本地施工企业登记的信息内容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外地进穗施工企业登记的信息内容符合进穗从业相应要求。

前款所称本地施工企业,是指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  施工从业人员、企业资质或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5个工作日内在市实名制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条  施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系统登记或变更信息的,应当依据文件、证书或档案资料等,并上传相应扫描件。

施工企业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书或档案资料等进行系统整理、妥善保管,以实名制监督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市实名制系统登记或变更信息的,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应当将施工企业登记或变更的信息以及上传的扫描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生举报投诉的,予以核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投诉或经查证举报投诉不实的,纳入市实名制系统信息库管理。

 

                                                                                      第三章  在项目的施工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的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实施实名制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协助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项目实名制工作。

实行施工总承包制不完备的项目,原则上认定该项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建设单位应理顺该施工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的相关手续,其他施工企业协助实施项目实名制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实名制系统开通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属于新开工项目的,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前开通实名制管理账号);

(二)向项目委派专职劳务员; 

(三)项目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企业配合实施实名制的义务;

(四)对项目劳务作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并将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五)对项目经理和劳务员开展实名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实名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督促、支持劳务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应当及时将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员等项目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到市实名制系统本项目名下;项目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应当掌握劳务作业人员身份信息、信用状况、所属施工企业(班组)、从业资格、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并按照以下流程向市实名制系统录入信息:

(一)劳务作业人员属新进入本市从业的,根据个人和所雇佣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市实名制系统中登记,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录入实名信息,并制作实名卡;

(二)已持卡劳务作业人员,项目劳务员要检查核实所持实名卡载明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录入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

(三)劳务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予以考勤,在市实名制系统中实时作施工现场进出场记录;

(四)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全部作业退出本项目的,及时在市实名制系统作退场记录。

已进行实名登记的劳务作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已退场的劳务作业人员,未发生过工资纠纷的,其个人实名信息在实名制系统保留6个月;发生过工资纠纷的,其个人实名信息保留2年。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应在当日完成劳务作业人员日考勤表的制作,在次日前由劳务作业班组长或其现场代表进行签字确认,发现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录入市实名制系统的信息错误或遗漏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向市实名制系统上传日考勤表扫描件予以证明。

第十九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指定项目专(兼)职劳务员,由其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实施实名制工作并负责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提供本企业本项目施工管理、专业技术和劳务作业人员有关信息以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项目实施实名制进行监理。项目未实施实名制的,应当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向市实名制系统实时传输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增强劳务员履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劳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员不得对其进行实名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主体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对区管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主体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履行前两款规定的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办公场所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全面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的,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以通过在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竞争时将其在市实名制系统中信息和上传的扫描件在网上公示等方式,由社会进行监督,增强检查效果。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月通过市实名制系统将区管项目实施实名制监督检查情况及工程进度(含开工、停工)情况报送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提供举报、投诉的便利条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证书或档案资料等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日考勤表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诚信扣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规范行为记录。

未实施实名制的企业,不得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申报;未实施实名制的项目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选,不得开展各类现场观摩活动。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时进行诚信扣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规范行为记录;严重违反本规定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办法列入企业黑名单: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及时在市实名制系统登记和变更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或变更信息所依据的文件、证书或档案资料等缺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开通项目实名制管理账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向项目委派劳务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的;

(六)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在市实名制系统登记和变更项目施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劳务作业人员已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尚未在市实名制系统做进场记录(或者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要求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没有及时制作劳务作业人员日考勤表或日考勤表缺失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员未接受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施工企业所属项目未开通实名制管理帐号,造成50人及以上的集体讨薪、维权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将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录入实名信息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改正,同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严重者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时进行诚信扣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规范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未实行实名制管理,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进行诚信扣分,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不规范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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