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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号文/关于摸查各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的通知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7-09-06点击数:1703

关于摸查各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的通知

 

全体会员单位:

      根据《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穗工发〔2017〕15号)要求,协会在会员单位内开展组建工会情况摸查,请全体会员单位支持配合,于9月25日前填写好《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摸查表》,交至协会秘书处。   

 

附件:1、《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摸查表》

         2、《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

                                2017年9月6日

(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


附件1:

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摸查表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是否有工会委员会

                

是否有工会分会

                

是否有工会小组

                

备注:请于9月25日前填写好《会员单位组建工会情况摸查表》交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曹丹,联系电话:020-29039131,邮箱:1103628762@qq.com

 


附件2: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在全市

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穗工发〔2017〕15号

 

各区总工会、民政局,市属有关部门工会,市各有关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

现将《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黄本煌,83188064;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刘  杰,83191137)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

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社会组织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维护社会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关乎维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关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关乎党的群众基础、执政基础的巩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工会工作融入社会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过程,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组织实际情况推进工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等形式实现工会组织覆盖、工作覆盖和服务覆盖,逐步达到“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的“六有”标准,使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实现“点上突破、面上覆盖、质上提高”的目标。

二、健全社会组织工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3.健全工作机构。各区总工会要加强与同级民政部门的协调,依托同级社会组织党委,成立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分别作为市、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在同级总工会和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区总工会对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参照区级行业工会管理模式。市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对各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理顺管理体系。社会组织工会工作根据社会组织隶属关系由有关地方和单位工会分别负责。有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单位工会负责推动建会并进行管理,接受同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无业务主管或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由各级地方工会和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建会并进行管理。根据工会同级属地管理原则,团体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工会的工会组织成员由各级地方总工会管理为主,团体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工会主要负责行业(团体)性劳动竞赛、行业(团体)性工资集体协商等具有行业(团体)普遍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会活动、加强会员管理的原则及时理顺社会组织工会隶属关系。

5.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总工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工会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注重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动态信息,研究部署重点任务,运用基层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各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应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工会,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三、推进社会组织工会的有效覆盖

6.推动社会团体建立工会组织。对于团体性、行业性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社会团体,可依托社会团体建立团体性、行业性工会组织,重点是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团体)工会组织对会员单位工会工作进行指导。

7.推动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属下会员单位应建立单独的工会委员会(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成立工会分会,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成立工会小组),重点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事务所,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和民办医院等。

8.实现全领域覆盖。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工会组建力度。暂不具备组建工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工会联络员开展工会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工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工会有关部门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逐步实现工会的组织和工会的工作有效覆盖,努力形成区域成片、行业成线、全市成网的社会组织工会组建新格局。

四、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9.加强各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人员配备。市、区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各级总工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兼任,也可由属下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主席兼任。根据社会组织数量等情况,由各区总工会配备1至2名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负责具体工作。

10.选优配强行业(团体)工会干部。各级各类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人员应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配备。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可考虑该行业协会党组织书记、秘书长、属下龙头社会组织工会主席、职业化工会干部等人担任。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主席确实需由协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兼任的,如其是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可由其以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身份兼任工会联合会主席。如其未在党组织中担任职务,则不宜担任工会联合会主席。

11.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各区总工会要把社会组织工会工作者纳入基层工会干部培训范围,统筹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工会法规和规章制度、工会业务、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工会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

12.强化激励机制。注重推荐优秀社会组织工会干部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上述人选时,要征求同级社会组织工会意见。社会组织工会干部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13.强化基础保障。各区总工会要保障区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和重点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的启动经费,保障职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对社会组织工会开展行业性劳动竞赛等活动视情况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市、区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总工会的派出机构,不承担收缴工会经费的职责。如因工作实际需要承担此项职责,需由同级地方总工会同意并正式发文确认。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工会活动场所,探索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工会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工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工会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有关内容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14.充分发挥各级地方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推进区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各类行业工会联合会及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工作。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业务指导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摸清本地区社会组织的具体情况,并对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进行研究和规划,精心部署和周密安排。要加强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具体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指导有业务主管单位及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确保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时完成。

15.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各级工会组织,主动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要及时将各地社会组织名录、从业人员数量、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等基本情况提供给工会组织,协助各级工会做好社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向各级工会推荐综合素质高的部门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团体)人员作为社会组织工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选,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工会工作委员会、各类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团体)属下会员单位工会委员会(工会分会、工会小组)。

16.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工会的作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应负起责任,大力支持和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工会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或指导的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如各级财政部门工会具体负责推动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联合会,各级司法部门工会具体负责推动组建律师行业工会联合会,各级教育工会具体负责推动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具体负责推动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医疗机构工会组建工作。

17.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团体)的作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团体)要引导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行业(团体)工会联合会要积极与行业协会(团体)一起共同开展行业劳动竞赛,力争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维护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共促行业(团体)健康发展。

六、拓展社会组织工会发挥作用的途径

    18.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工会活动。工会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通过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有关会议,工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19.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工会活动。社会组织工会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职工教育方式,组织开展职工欢迎的工会活动,提供职工期盼的工会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20.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工会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工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工会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工会,凝聚社会共识。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工会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21.落实工会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会员职工在工会组织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做到以民主选举为主要形式落实会员选举权,以会务公开为主要方式落实会员知情权,以会员代表常任制为主要形式落实会员参与权,以会员评家为主要形式落实会员监督权。社会组织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依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行业(团体)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有单独工会财务账号,独立管理好、使用好工会经费;健全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入会率达到85%以上。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常任制,坚持由全体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工会建设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把工会工作的评判权真正赋予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推动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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