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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项目的工程款何以久拖不决

信息加入:广州市建筑劳务行业协会时间:2018-05-07点击数:2122

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可谓建筑市场的痼疾。究竟是因为投资方资金不足还是承建方存在违规行为?以下案例或许会给人们一些启示。

案 由

2008年,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该工程通过预验收。甲公司向业主提出结算工程款的要求,业主明确表示,由于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无法进行结算。

原来,因自身不具备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甲公司于2009年与乙公司签订了该工程的幕墙施工合同。起初,乙公司尚能依约向甲公司上报已完成的工程量。后来,业主将本属于甲公司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肢解并分包给乙公司等其他企业并单独进行部分结算,乙公司继续该幕墙工程的施工,但不再向甲公司上报相关资料。

最终,由于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甲公司的结算工程款工作难以进行。

判 决

2012年,当地法院受理了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诉称:被告未按约定及要求提供完整的、合格的幕墙工程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已完成工程量资料、结算资料,已构成违约……造成我方不能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

法院确认了相关事实,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移交幕墙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

尽管有了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甲公司的结算过程依然困难重重。无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业主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承担超额审计费。

在确认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前提下,法院判令业主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了业主的反诉请求。

分 析

仔细研读几份判决书后,法学专家认为,甲公司的追讨工程款之路崎岖漫长的主要原因,既有相关企业拒不依约交付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导致结算无法正常进行;也有业主擅自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肢解并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私下进行部分结算。希望建设、施工单位能够以此为鉴,恪守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余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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